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公司新闻
焦点新闻
政策法规
 
更多>>
 
 
 
政策法规

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招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3/24 12:53:42
      

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招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权属企业、各部室:

现将《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招 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确保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 努力实现降本增效,保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泉州市国资委规范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等 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招标,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生产 需要,以招标方式从承包商、服务商、厂商或其代理商(下统称 “供应商“)有偿获得工程、物资和服务的行为。交通工具采购、 零星采购等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集团及各权属企业招标管理工 作。本实施意见所称权属企业,是指集团权属全资公司、绝对控 股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非控股公司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及其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及权属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工程技术部门、采购供应、办公室、财务、审计部门、工会等部 门负责人参加的招标管理机构(有设立监事会的企业,职工监事 必须参加),负责招标的有关规定、办法、程序和范本,决定招 标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 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集团总工办是集团招标工作的职能管理部 门,负责制订集团招标管理及其相关管理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对 集团及权属企业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第五条 总工办在招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及集团领导班子会 议决定,具体组织对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二) 组织对需集团审批的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方案等招标工 作中涉及的技术、商务要求及各类综合管理事项进行审查,并提 出审查意见,提交集团领导批准或上报市国资委批准;

(三) 就完善招标管理相关事项向集团领导提出建议;

(四) 承办招标管理日常事务及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集团有关部室按职能分工及业务归口管理原则,对

权属企业呈报的招标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对招标工作涉及本部门 职责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集团办公室负责对招标工作中涉及的法务、行政、文

件的行文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二) 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招标工作中涉及的财务、费用 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三) 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对招标工作中涉及的投资管理等 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权属企业在招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 按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及原则,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本企 业招投标管理办法,成立招标管理机构。

(二) 招标项目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 序,报批后按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三)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及程序,报集团审批或备案;

(四) 组织合同谈判、签订和履行;

(五) 建立并保存详尽的招标文件档案。

第八条 委托招标的项目,项目招标管理机构主要协调、监 督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自行招标的项目,企业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效率原则 及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招标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进行项目招标工作的总体策划,制订各阶段招标工作的 具体计划,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标段划分等;

(二) 制定评标办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 组织资格预审;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 场并答疑;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 主持开标会;

(五) 组织和监督评标工作;

(六) 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预中标单位排序;

(七) 提出定标意见,发中标通知书;

(八) 组织合同谈判;

(九) 招标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九条自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业主单位及 聘请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其中外部聘请的专家(含设计和监 理单位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 审阅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二) 就投标文件向投标人质疑;

(三) 对投标文件进行对比、评审和打分;

(四) 提出评标报告(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评标办法及细则 进行评分,评标内容和标准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不得随意修改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招标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条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二) 竞争性谈判方式;

(三)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 询价方式。

本条第(二)、(三)、(四)款所列各招标方式,本实施意见 统称非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方式,指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 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集团投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 于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规模标准达到规定限额的,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 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 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 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 资的项目包括:

(一)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 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 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项目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四条邀请招标方式: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招标文 件)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邀请三家(含)以上特 定的供应商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形式招标, 但被邀请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一) 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 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 人可供选择的;

(三)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而 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

(四) 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集团权属企业优先委托集团内部有资质的权属 企业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或从集团招标代理备选库随机选择,符 合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方式:系指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行为和过程。

(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 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指从一家特定供应商直接采

购的方式。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 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的;

(二)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无其他合 适替代标的;

(三)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 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或在合同中预先约定需对原采购进行 后续扩充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 对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急或紧急 招标;

(七) 拟招标项目及金额较小,不适宜招标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八条询价方式,指以询价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 报价的招标方式。该方式仅适用于货物规格及标准统一、现货货 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物资采购。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 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 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 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 改的价格。

(四)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

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 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除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和询价情形外,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化整 为零或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属于国家规定限额以下可以不招 标的招标事项,招标单位应本着有效竞争的原则,明确权限及程 序,除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外,采用竞争性谈判、询 价等方式比选确定供应商。

招标单位应本着“前后衔接、操作可行”的原则,依法合理 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 事项,在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时并报项目审批部门 审批、核准。需改变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 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集团按照市国资委规定的分级招标审批权限执 行集团权属企业相关招标工作审批程序。招标审批权限分为市国 资委审批权限、集团审批权限及权属企业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集团权属企业相关招标工作需经集团审核并报 市国资委审批的内容包括:50万元以上的物资及服务采用邀请 招标或非招标方式(详见泉州市国资委规范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 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泉国资监察〔2010〕244号))。

第二十一条权属企业对本实施意见第一十九条、第二十条


规定之外的招标事项具有审批权限。但相关审批事项应按“三 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其中超过100万元的项目 需将审批决策结果向集团总工办报备(附件1 )。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室负责审查或审批本 实施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事项,由总工办组织牵头,将相关 招标事项请示材料转发办公室、计划财务部、投资发展部、监察 室,各职能部门初审后将相关意见汇总至总工办,总工办根据汇 总意见草拟批复文件或转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对于招标时间紧迫的特殊项目,在未批复预算 的情况下,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招标审批权限及程序,经批 准后先行推进招标有关程序。

第六章招标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合同谈判中,经批准的中标人因各种原因 需要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权属企业应按该招标原审批权 限及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或有效期内,因工作范围或供货范围 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订立方提出合同条件或条款 修改或合同供应商变化的,属于合同变更。权属企业应在招标文件 的合同格式条款中明确合同变更的原则和变更的估价原则

第二十六条各权属企业应对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负 责。合同签订后,应建立合同台账,对每份合同实时跟踪管理。 严格按约履行合同,严禁出现合同约定之外的分包,杜绝转包。

第二十七条 由集团或市国资委审批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方 案的招标事项,权属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集团报 备合同文本。由市国资委审批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方案的招标事项, 集团还应向市国资委报备合同文本。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集团各权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 招标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 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遵循利益相关者回避 原则。采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招标 的,其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也应按照上述方式及原则 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 指定专家成员。确属《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 称的特殊招标项目,须报请集团同意后,权属企业(招标人)方


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 集团不定期对各权属企业招标工作进行检查,重 点检查招标制度建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行本办法、合同履 行及变更、招标档案等情况。检查工作由集团纪检监察室牵头, 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一条集团、权属企业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职务参与 招标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杜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二条 集团及权属企业及有关招标相关人员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 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不通过招标而进行发包, 或以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上报审批;

(二) 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或在确定中标人 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 泄露标底、暗箱操作,向投标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定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四) 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投标;

(五) 对已审查批准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擅自修改的;

(六) 泄漏招标的技术方案、评标结果或合同信息等商业秘 密的;

(七)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

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八) 招标结果未获审批,就下达中标通知或签订合同的;

(九)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集团有权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当事 人、具体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处以 降职、降级、开除处分,直至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定标人员有意偏离公平原则谋取私利的, 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权属企业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本企业实际,制定招标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集团总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招标备案表

招标单位

招标项目 名称

投资预算 金额(万 元)

招标项目 情况简述

招标方式

评标委员 会组成及 人数

招标公 告时间

招标公 告发布 及公示 方式

投标截止 时间

开标 时间

开标 地点

集体决策 时间

中标单位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曰 填表说明:本表由招标单位填写,报送集团总工办备案。

附件:

泉水务〔2018〕110号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实施意见(1)(1).pdf

友情链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福建招标与采购网   福建水利信息网   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泉州水利信息网   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网
Copyright (C) 2012 福建省江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32号泉州水务工程大厦五层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243号   闽ICP备09065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