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泉州市国资委规范所出资企业
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国资监察〔2010〕244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规范企业大宗物资采购行为,促使企业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生产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28365365-泉州市国资委规范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月九日
泉州市国资委规范所出资企业大宗
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大宗物资采购行为,促使企业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生产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为履行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需要,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商业企业正常经营的商品采购除外)。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采购供应、财务、质检、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有设立监事会的企业,职工监事必须参加),负责物资采购的组织和决策,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物资采购,应当由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第三章 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应当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符合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七条 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后,下列情况可实行邀请招标:
1.拟采购物资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抢险救灾物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适宜招标而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经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后,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1.拟采购物资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2.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3.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其它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4.拟采购物资批量及金额较小,不适合实行招标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探索试行网上招标方式。
第十条 对按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大宗物资采购,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采购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的大宗物资采购,可在本市依法规范经营的大型综合超市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与之签订定点协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可对其下属企业实行物资集中招标采购。
第四章 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制度保障。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行为,完善内部职责分工、物资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竞争淘汰等各项制度。
第十五条 内部保障。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要实行采购物资需求信息反馈、采购行为操作和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做到评价决策与执行采购分离,采购询价与定价分离,物资采购与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分离。
第十六条 信息保障。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要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策略。
第十七条 合同保障。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大宗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合理界定采购物资的范围,明确采购物资技术参数,完善合约的质量条款;坚持按质论价,完善合同的价格条款;落实违约责任追究办法,完善合同的赔偿条款,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第十八条 质量保障。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对需复样复检的物资要进行抽样复检,复检后不合格的物资严格按合同规定处理,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规范和完善计量监督制度,将计量监督工作延伸到物资进企业的全过程,强化过程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组织各企业进行经验总结和交流,宣传和推广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先进经验。所出资企业对其下属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每年应将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监事会应把大宗物资采购检查监督工作作为效能监察和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监督,对采购计划的制定,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物资的验收、入库及资金结算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要把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作为厂务公开、领导班子考核、绩效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对降低大宗物资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应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全资、控股子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应报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