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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6年度工程技术人员水电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7/19 10:18:51
      

各设区市人社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厅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2016年省工程技术人员水电专业高级职务评审会议拟于今年11月召开。现将报送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1、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含规划、设计、施工、地质)、水利行业水电的输电线路及电站、水电站的电气装置与动力设备、水文及水资源(含水环境、洪水预警)、水土保持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水电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自主申报评审。

3、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1、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有关单位职改办委托评审函1份(县属单位的参评人员须注明)。

2、《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以下简称《简明表》)一式30份(用A3纸打印并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简明表可从福建水利信息网(www.fjwater.gov.cn)下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均须原章原印,复印件无效)。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申请备案表》)1份。

5、任职以来近5个年度(2011-2015年)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须经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6、应提交的证书、奖状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①学历、学位证书(申报人若有多个学历,从中专开始要逐一列明,成人在职学历的各前置学历须在《简明表》中按要求逐一注明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信息);②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③技术职务聘任书或能体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合同;④任现职以来每个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根据闽人社文〔2015〕338号,自2016年起,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以上材料原件收件后退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聘任工程师时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复印件。

7、按闽人发〔2004〕145号文件规定,有职称外语要求的,须提供外语成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1份。

8、专业技术职务代表作:任现职期间个人独立撰写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专业代表作1篇,省属单位和设区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代表作须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代表作内容与申报专业一致。刊物均须有CN或ISSN刊号,并经新闻出版总署许可。发表在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等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在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提交1篇未经发表、独立撰写具备相当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代表作除原件1份外,另附复印件一式2份,复印件不体现作者单位与姓名(含英文),不盖章。

凡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文件中有关论文补充规定的人员,应列明符合的条款和具体项目奖项与论文的替代关系。

9、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设计图签(图纸)及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各1份(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0、破格申报人员,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提供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有关科技成果等证明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

三、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1、所申报的专业名称统一为: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文水资源规划、水电站的电气装置与动力设备、水土保持等。简明表中申报专业须为以上专业之一,申报材料所体现的工作业绩和论文须与所申报专业一致。

2、所提供的业绩应是聘任单位的业绩,如不是聘任单位的业绩,须提供上级人事部门出具的在业绩单位挂职或工作关系证明。其中,应包含至少两项在任职期间担任过本专业的项目或技术负责人(应体现本人姓名)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重点项目应附项目通知、当时任该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的专业技术资料、相应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报告(或鉴定)和验收专家组名单。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应至少提供阶段性验收报告等。

项目设计负责人还应提供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图签等,若只有预可、可研则不能作为主持项目的业绩申报。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还应提供施工技术方案、合同书。

3、为进一步规范申报工作,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按顺序整理装入专用档案盒,在档案盒正面贴上材料目录清单、申报者姓名、所在单位、申报专业、联系地址、电话等。破格申报者应在档案盒右上角注明“破格”,并在简明表备注栏注明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具体条款。

4、代表作必须是任职后个人独立撰写,代表作的内容须与所申报专业一致。如有多篇论文提交评审,应注明最能代表本人学识水平的一篇作为代表作。

5、往年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申报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和论文代表作,未补充新业绩和论文材料的不予受理。

6、凡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隐去单位,姓名复印的论文代表作除外)均须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查验原件审核后,统一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评审材料须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厅(局)职改办审核,并签注推荐意见。各种证明材料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各种复印件采用A4型纸复印)。

7、简明表、申请备案表、专业技术代表作(与发表内容一致的word格式)均需刻录成光盘,并在光盘上注明姓名和申报单位。

8、根据《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精神,为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实行申报材料公示制度。各单位在正式上报之前,应将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推荐意见栏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日),材料真实,符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四、其他事项

1、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1〕78号)要求,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均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委会评议的重要依据。无故不参加答辩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其申报材料不提交评委会评审。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绩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经发现查实,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3、根据省政府有关高等院校、中小学、中职校(含技校)、省属科研机构“评聘合一”的规定,凡我省上述单位申报参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相关空岗证明材料。

4、评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有关评审通知和进程,我们将及时在福建省水利信息网/处室园地/人事教育处公开,请有关人员及时关注(http://www.fjwater.gov.cn/templates/csyd-1.jsp?colid=51)。

五、报送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时间:2016年8月10日至9月10日的正常工作时间,逾期恕不受理。

2、地点: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水利厅人事教育处。

3、联系电话:0591-87537245、87535864。

 

附件: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福建省水利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         附件: 职称申请备案表.xls

·         附件: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1609025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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