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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3年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3/6/13 17:2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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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经贸职改〔2013〕413号
各县(区、市)职改办,各县(区、市)工程技术、经济系列职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3年度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凡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民营、股份制企业)中直接从事机械、电气、电子、轻工、化工、环保、地质矿产、路桥、测绘、科技管理(不含土建、水利、林业、水产专业)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和《关于完善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州市公务员局会议纪要〔2011〕2号)文件规定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应报送的评审材料
1、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区、市)职改办出具评审委托书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县、区属单位四份;使用A4纸双面打印)。
3、《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25份,一律使用A3纸打印(无需装订)。
4、任现职以来《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大专学历提供最近5个年度、本科学历提供最近4个年度、硕士研究生提供最近2个年度)年度考核复印件各一份。
5、《2013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预审表》一份(含电子版)。
6、独立撰写的专业技术代表作(技术工作总结或论文)一份。文章必须是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具有相当水平的学术、技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一般综述性的无效。有论文代表作要求的,其发表刊物必须是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刊物均需有CN或ISSN刊号,并经新闻出版总署许可。发表在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等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刊用证明一律不收)。
其中学历破格者论文代表作需提供复印件2份,(应遮盖作者及期刊信息复印,要求不体现作者姓名、单位及刊物名称,不盖章)供论文鉴定使用。凡破格申报者须指定代表作中的1篇文章作为答辩代表作(在简明表中注明)。
7、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职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需提供所有前置学历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在《简明表》学历栏目中按毕业时间依次注明。其中各类企业申报人员的毕业证书须封面和内页一起提供。其中2001年以后毕业的,须提供经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信网)(www.chsi.com.cn/xlcx/lscx.jsp)查询栏目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册备案表”带二维验证码的打印件1份(有效查询期1个月,请在有效期内递交材料);2001年之前毕业的,需向收件单位说明个人学籍档案所在,以供有关职改部门备查。
8、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单位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果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组织和审批机关是泉州市外的,须提供当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审批机关的有关批准确认文件。
9、任现职以来每个年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中,大专学历提供最近5个年度、本科学历提供最近4个年度、硕士研究生提供最近2个年度,继续教育证书须经所在地人事部门核验合格;根据泉州市公务员局会议纪要〔2011〕2号文件规定,今年申报评审的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提供两个年度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10、专业技术的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必须提供)。
11、《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计生情况审核登记表》(原件)一份。
12、破格申报人员,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及市公务员局会议纪要〔2011〕2号文件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按学历或资历破格的不同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简明表》备注栏中注明依据文件条款。
13、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14、曾被评委会否决的再次申报人员,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
三、评审材料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
1、《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应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7天,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日),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同意推荐”。
2、上述评审材料的复印件均需经所在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评审材料应按顺序整理,连同材料目录装入材料袋(建议用纸质档案袋),并在材料袋正面注明申报人员姓名、所在单位、申报专业、联系电话。破格申报者应注明“破格”字样。
4、职称评审相关表格可登陆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http://www.fjqz.gov.cn/sjw/)“人事教育”专栏下载。
5、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6、评审收费标准按闽价费〔2008〕361号文件规定执行。
7、材料报送时间为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逾期恕不受理。
8、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绩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经发现查实,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在2年内不得申报。
9、材料报送地点:泉州市政府东海行政中心4号楼610室,市经贸委人事教育科,联系人:郑秀丽,电话:22386656。
泉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工程技术、经济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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