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2018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8 文章来源:水利部 发布人:水利部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我部决定开展2018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批范围
(一)资质申报
包括首次申请、增加专业和晋升资质等级,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二)资质延续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申请延续监理单位资质。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通过网上审批服务大厅申报后生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监理工程师具备高级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
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且由监理单位或其控股单位缴纳;属控股单位缴纳的,需提供控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其为该单位正式员工的证明文件;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7.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8.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承担的监理业绩。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以及业绩汇总表(需注明项目等别、合同额、承担时间等内容)。
(二)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份。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提交1至6项材料,可装订为一册;
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的,提交1、2、6、7项材料,可装订为一册;
申请延续、晋升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提交1至8项材料。其中,1至7项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第8项材料视情况装订为一册或多册。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准备有关证书、文件、劳动合同、保险凭证、监理合同等原件,以备查核。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网上申报
登录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并完善单位相关信息后,按需申报资质。单位相关信息将应用于证书制作,请务必保证完整、准确。
(二)纸质材料申报
申报单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中的监理合同复印件与原件进行符合性查验,提出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在要求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意见统一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请申报单位及时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http://xypt.mwr.gov.cn/)填报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时间要求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逾期将停止网络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务必于2018年7月13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联系方式
(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系人:徐立鹏、李守通
联系电话:010-63202571、63202537
(二)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三)水利部网上审批服务大厅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10-6320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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